● 股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 以不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70%為限
●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 構評估
● 公司設立時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應當自 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繳納
本報北京2月2日訊 記者敖蓉報道:為規范股權出資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等。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出資比例等細節作出明確規定: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資的股權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
據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股權出資有利于擴大投資人出資渠道,同時緩解當前企業融資難。近年來,國內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開展股權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