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后,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
第九條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第十條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