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2月8日正式公布了《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建議投資者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規定》稱,自然人投資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同時,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對自身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客觀評估,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規定》要求,中金所、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股指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金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就股指期貨而言,按照證監會規定,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得低于50萬。盡管有觀點認為50萬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一般散戶的參與,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大約為100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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