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召回制度……26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擬通過確立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鏈條。
實行分段監管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介紹,中國現行食品衛生安全實行分段監管,如農業部門監管初級農產品生產,質檢部門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工商部門監管食品流通,衛生部門監管食品消費等。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研究員陳君石就指出,中國缺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導致“紅心咸鴨蛋”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許多消費者因為聽不到權威的聲音而無所適從。
為彌補這一缺失的環節,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只有一個標準
而在食品標準制定方面,中國也沒有統一。曹康泰說:“目前就存在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為此,草案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有關食品的強制性標準。
上海市食品生產監督所顧問方有宗教授指出,中國約45萬個食品生產者、288萬多個食品經營者,讓監管部門來保障所有的食品安全問題容易出現防不勝防的尷尬。“事實上生產經營者才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建立信用檔案
為了矯正這一“變形”的環節,草案確立了一系制度,著力強化生產經營者在保證食品安全中的責任。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制度、食品標簽制度、索票索證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
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綜合新華社、新京報)
草案·細節
明令禁止11項行為
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11項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這些行為為:
———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生產經營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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