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隋笑飛)25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痛心”“揪心”是許多與會人員談及水污染時的共同感受,更加明確政府責任、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等成為與會人員討論的焦點。
更加明確政府責任是這次修訂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如草案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保證飲水安全,這應該被視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責任。”王梅祥委員說,“從現實情況看,很多地方出現水污染,問題就出在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王梅祥建議,政府的責任必須進一步強化,如轄區內水源產生嚴重污染,或者治理不達標的,地方官員要引咎辭職。
宋照肅委員同樣指出,如果不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草案有關規定就很難具體落實。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中的執法瓶頸,也同樣成為今天分組審議中大家關注的焦點。
許多委員認為,處罰力度應該進一步加大,應當一直罰到那些違法企業不敢再犯法,甚至關門。
“我認為對違法行為或企業處罰得太輕。”何曄暉委員建議處罰力度要進一步加大,要讓污染企業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章杰春也指出,目前草案規定對違法企業的罰款額大多為1萬元至50萬元,少數罰款達到100萬元,而許多違法企業的收益卻遠遠超過被罰款的數字。
此外,加強群眾監督、媒體監督,獎勵污染舉報者,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等問題也被與會人員關注并發表審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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