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新華社披露,上海檢察機關正式批捕力拓駐上海辦事處4名雇員,但涉嫌罪名卻并非媒體此前廣為報道的“竊取國家機密”,而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力拓此前一直否認對其員工涉嫌賄賂中國鋼鐵業人士的任何指控。
“現在就斷言司法機關放棄對涉嫌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追究,還為時尚早。”知名刑辯律師、北京德鴻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振勇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進入律師行業之前,王振勇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工作多年。
王振勇解釋,目前只是以涉嫌這兩項罪名進行逮捕,但偵查機關的偵查并未終結,檢察院也未移送起訴,從理論上講,隨著偵查的繼續,力拓四名被逮捕員工也有可能被追加新的罪名。
新華社今天早些時候的報道援引上海檢方的話說,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王振勇表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即可批準逮捕。從上海檢察機關表態看,肯定已有確鑿證據顯示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但是,在偵查終結、檢察院移送起訴之前,偵查機關仍有可能在偵查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追加新的罪名,甚至包括竊取國家機密罪等。事實上,在現實司法實踐中類似情形經常發生。
“其實,商業秘密和國家機密之間可能會有重疊的部分。”王振勇說。根據保密法規定,何種信息屬國家機密應由國家保密部門認定。
此外,這也是司法程序上的一個自然選擇。胡士泰等人被拘留的時間是7月5日,至8月11日即達到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37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期滿之后,如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偵查機關不得繼續拘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雖同為強制措施,但與逮捕相比,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顯得“寬松”許多。就后者而言,盡管犯罪嫌疑人受限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區域,但可相對自由接觸外界。
“趕在刑事拘留期滿之前,對力拓四名員工實施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偵查機關應當有自己的考慮。”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列陽律師分析說。一般而言,如果一起案件案情非常復雜,涉嫌多個罪名,實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可能對繼續偵辦不利,那么偵查機關可能就其中一兩個已掌握確鑿證據的罪名提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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