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對外交往工作
全國人大對外交往是國家總體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堅持服從服務于國家外交大局,注重發揮人大對外交往的特點和優勢,加強同各國議會的友好交往,積極參加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活動,為維護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推動建設和諧世界作出了積極貢獻。目前,全國人大已與14個國家議會和歐洲議會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同178個國家議會建立或保持聯系,與98個國家議會成立了雙邊友好小組,成為12個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成員國、3個多邊議會組織的觀察員。五年來,共接待外國議會領導人率領的109個代表團訪華,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共出訪58次。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也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對外交往活動。為加強全國人大對外交往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了外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和完善與外國議會定期交流機制,是十屆全國人大對外交往工作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一是在前兩屆工作的基礎上,與美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南非、埃及、巴西等國議會和歐洲議會建立和完善定期交流機制。一個涉及五大洲,包括周邊國家、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及多邊組織在內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定期交流機制格局已經形成,成為全國人大與外國議會加強戰略對話、深化務實合作的重要平臺。二是通過定期交流機制,統籌安排領導人、專門委員會、友好小組等各層次、各領域的交流合作,就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開展實質性對話,督促落實雙方簽署的法律性文件,交流合作的深度與廣度得到明顯拓展。定期交流機制保持了雙方交流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減少了因外國議會大選、政黨更替、領導人變化帶來的影響。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常委會辦公廳還向我國駐上述國家和地區組織使館(團)派遣專職工作人員,加強與外國議會的經常性聯系。
在對外交往中,我們始終貫穿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國際環境這條主線,生動展示我國改革開放取得的偉大成就,全面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廣泛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深刻論述我國的和平發展道路,增進政治互信,推動務實合作,促進國家關系全面發展。針對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利用各種場合、采取多種方式,就臺灣、西藏等關系國家核心利益的問題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增進外國議會、政府和議員、民眾的理解和支持,深化了雙邊關系的政治基礎。
五年來,常委會還批準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協議和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74件,決定和批準任免了一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關于常委會自身建設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肩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對于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機關和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代表機關的作用至關重要。
五年來,常委會緊密結合人大工作實際,始終把自身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一是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黨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黨的觀念、政治觀念、大局觀念、群眾觀念和法治觀念,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進一步增強。二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9號文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涉及6個方面的13個配套工作文件,促進了常委會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三是注重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勤政廉潔,常委會作風建設得到加強。四是努力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結合常委會立法、監督工作,組織30次專題講座,不斷充實法律知識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常委會的審議質量和工作效率明顯提高。五是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監督,完善新聞發布制度,改進會議報道工作,辦好中國人大網、中國人大雜志和“人大說法”欄目,開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視頻直播系統,常委會工作的透明度顯著增強。各專門委員會緊緊圍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才薈萃的特點和優勢,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方式、加強協調配合,為提高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質量和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機關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務實高效、作風過硬、團結協作、勤政廉潔”的要求,深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認真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切實加強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素質能力建設,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取得的成績是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全國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全國人大機關工作人員辛勤工作的結果,是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同工作的結果,也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大力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代表、“一府兩院”、地方各級人大表示衷心的感謝!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仍有一些現實生活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現行法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與法律相配套的部分法規需要抓緊制定或完善;有的立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還不夠深入;立法工作的協調與配合還需要改進;法律宣傳普及工作有待加強。雖然監督實效有明顯增強,但有的監督工作重點還不夠突出,有的專項工作報告還流于形式。雖然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質量有所提高,但與代表的期望和要求還有差距。我們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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