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揚、賈春旺作兩高工作報告(摘要)
[中國推行大部制改革] [解讀政府工作報告]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分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工作報告。
“國家執行聯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突出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這些關鍵詞印證著,我國司法機關在“依法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道路上,邁出“民生司法”的堅實步伐。
國家執行聯動——劍指“執行難”
[報告]高法報告: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最大限度實現生效裁判所確認的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積極推動國家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當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個百分點,強制執行案件1080萬件,同比下降11.91%。
[舉措]人民法院一直探索有效解決“執行難”的途徑。五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通過推進執行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改革和完善民事執行制度等,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執行聯動機制應運而生。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正式運行,有關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與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信息管理形成聯動機制,通過限制被執行人融資、出境、日常消費等手段,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楊小平說,“執行難”問題,是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國家執行聯動機制逐漸形成人大監督、政府參與、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綜合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在有效防范遏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方面顯示出威力,讓“老賴”們寸步難行,維護了司法公正。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減輕群眾“訴累”
[報告]高法報告: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原則,把訴訟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全過程,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支持、維護、促進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建立和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舉措]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被確立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點改革項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多家單位共同參與的“促進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項目已于2007年啟動。五年來,全國法院正確處理調解和裁判的關系,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陳繼延說,俗話講“法不容情”,可是調解是集“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目前社會利益訴求趨于多元化,要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訴訟的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決效果會更好。
突出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通過查案改善民生
[報告]高檢報告:堅持執法為民。2008年,檢察機關將突出查辦教育、就業、金融、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征地拆遷、搶險救災、移民補償等領域發生的職務犯罪。
[舉措]針對城鎮建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商業賄賂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狀況,2007年,各級檢察機關開展了集中查辦這一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專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重大典型案件實行掛牌督辦或直接指揮查辦,使一批涉案地域廣、人員多、金額大的案件受到查處。去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城鎮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4240件,占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45.1%。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森表示,近年來,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是貪腐案件的“高發區”。一些貪污腐敗現象也不再直接表現為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出現了“腐敗期權化”“曲線賄賂”“非物質利益賄賂”等現象。檢察機關要認真研究這些領域的職務犯罪特點,通過查案改善民生。
集中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報告]高檢報告:檢察機關針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立案偵查縱容違法違規生產、不報謊報重大事故等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193人。
[舉措]今年,各級檢察機關將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繼續采取高壓態勢,促進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司法機關將強化反瀆職侵權舉報宣傳,提高發現案件線索的能力,突出重點,集中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犯罪。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王虹認為,應當加大對反瀆職侵權的宣傳力度,這不光讓老百姓了解“揣腰包”的貪污受賄行為是犯罪,“不揣腰包”的不作為、亂作為的失職瀆職行為,也有可能構成犯罪,并且危害更大。通過宣傳,一方面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覺依法正確行使權力,另一方面也讓廣大群眾了解瀆職侵權的犯罪特征,舉報犯罪,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寬嚴相濟——追求合諧的社會效果
[報告]“兩高”報告中嚴格執行,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字跡分外醒目。高法報告: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高檢報告: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
[舉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
最高人民檢察院注重從機制上保障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從執法辦案實際出發,建立快速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的適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方式,探索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辦理機制,改善執法效果,促進社會和諧。
[點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指出,法律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它是根據刑法自身規律得出的科學結論。盡管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罰或輕或重的選擇,但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寬嚴相濟才能獲得最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于社會群體相互理解,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參與采寫記者:楊維漢、張景勇、陳菲、劉娟、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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