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對邊境地區的資金投入。
中央和省級財政逐步加大對邊境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各項財政扶貧資金適當向邊境地區傾斜。積極引導、爭取各類國際組織、政府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援助、捐助資金投向邊境地區。
中央財政繼續安排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邊境事務、邊境地區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中央和地方財政逐步增加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并向邊境地區傾斜,重點用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些特殊困難和問題,逐步改善邊民的生產生活條件。邊境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應增加對邊境地區的資金投入。
國家幫助邊境地區拓寬融資渠道,加大對邊境地區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機構對邊境地區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信貸原則的貸款需求給予積極支持,政策性銀行對邊境地區開發建設給予重點傾斜。
(二)實行特殊的貧困邊民扶持政策。
將邊境地區的貧困村全部納入國家整村推進扶貧開發規劃,并優先實施。采取政府補助和個人自籌相結合的辦法,對邊境一線茅草房、危舊房進行改造。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資金投入,支持加快建立邊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
完善和加強重點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在進出口稅收政策、人員出入境等方面,制訂改革措施,簡化管理程序,優化通關環境,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加大投入,建設好互市貿易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根據有關法規,在具備條件的邊境地方,推動建設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邊境貿易區,促進邊境地區積極參與區域和次區域經濟合作。
(四)全面落實發展社會事業的優惠政策。
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邊境縣全面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適當提高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建立健全邊境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提高中小學辦公經費的保障水平。農村中小學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向邊境鄉鎮傾斜。繼續加大在邊境縣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工作力度,加強城鄉醫療救助,提高覆蓋面和補償水平。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繼續在金融、稅收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邊境縣和兵團邊境團場比照享受民族貿易縣的優惠政策。
(五)加強邊境地區人才隊伍建設。
穩定人才隊伍,優先將邊境縣和兵團邊境團場人才培養納入有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定向培養、專項培訓等措施,大力培養邊境地區急需的各類人才。繼續辦好各種形式的邊境地區干部培訓班。落實好邊遠地區干部職工的各項待遇。制定和完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各類人才到邊境地區發展創業。支持邊境地區舉辦農民夜校、掃盲班、科普講座、實用技術培訓等符合當地實際的各類培訓班,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各級財政將農村勞動力培訓經費納入預算,不斷增加投入。
(六)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邊境地區開發建設。
國家組織、支持和鼓勵沿海發達地區的大中城市以及大型企業、教科文衛組織、社會團體等,采取人員培訓、捐資助學、經貿合作、技術協作、援助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對口支援邊境地區加快發展。采取有力措施,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邊境地區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發揮邊防部隊在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扶貧幫困、教育宣傳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廣泛開展軍警民共建活動。
大力宣傳推進興邊富民行動的重大意義、興邊富民行動給邊境地區各族群眾帶來的實惠和邊境地區的發展成就等,進一步營造全社會關心邊境地區發展、支持興邊富民行動的良好氛圍。
(七)實施一批興邊富民重點工程。
主要包括:邊境地區公路建設工程,邊境一線茅草房、危舊房改造工程,邊境農村扶貧開發和最低生活保障工程,邊民互市示范點建設工程,邊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邊境地區生態建設和農村清潔能源工程,邊境農村文化建設工程,邊境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國門學校建設工程,邊境鄉鎮衛生院建設工程,邊境地區人才培養和勞動力培訓工程等。以上重點工程,根據加快發展的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程度,逐步啟動實施;條件成熟的優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
四、組織實施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國家扶持,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方針,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好規劃的實施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把規劃的相關內容特別是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納入本部門、本領域的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并單列,優先安排,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國家民委要加強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規劃的實施和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邊境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全面負責本地區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抓緊制訂配套規劃。邊境縣和兵團邊境團場要制訂規劃的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地方各級政府民族工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規劃實施和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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