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五”期間地籍管理各項任務
(一)構建現代土地產權管理制度
以參與土地產權管理立法為基礎,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和土地權利體系,同時加快推進土地登記全覆蓋、全面查詢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現代土地產權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維護土地產權人合法權益,更加全面地規范土地市場秩序。
1.推動建立健全土地產權管理法律體系。認真參與《物權法》征求意見活動,開展《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研究和修訂《土地管理法》相關研究,并積極推動研究成果轉化為國家相關立法。研究制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條例》、《土地確權條例》、《土地登記條例》,修改完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地方要制訂出臺有關土地產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較完善的土地產權管理法律體系。
2.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繼續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研究,推動建立統一機構、統一程序、統一效力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做好不動產分別登記向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的相關工作。研究建立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公告登記制度;開展土地登記官制度、土地登記賠償制度研究,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資料查詢制度,推動各地繼續出臺地籍信息查詢收費政策。建立完善土地登記代理人制度、土地登記自我舉證制度,201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達到2萬名。
3.實現城鄉土地登記全覆蓋。加快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任務,及時做好土地變更登記,促進城鄉地籍地政統一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等地籍檔案資料,擴大土地登記查詢社會化服務范圍;應用土地抵押登記資料,逐步開展土地抵押風險監測。
4.進一步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指導力度,探索建立土地權屬爭議機制的有效途徑。積極研究基層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解決途徑,為基層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創造條件。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土地置換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工作。
5.全面建立土地權利體系。按照物權平等、物權法定的原則,改革完善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明確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各類土地他項權利的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內容、取得和消滅條件等;明確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利益主體和實現方式;明確確定和保護土地空間權的具體辦法。開展城市化進程中土地權利的轉變及利益關系變化研究。努力推進土地產權研究成果轉化,爭取將有關成果上升為立法或政策,建立健全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產權機制。
(二)構建科學的土地調查監測評價體系
以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健全全國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業務運行系統,形成科學的土地調查監測評價體系,掌握全面、現勢的全國土地利用現狀,為更加嚴格保護土地資源提供可靠的支撐和服務。
1.制定完善統一的土地調查監測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土地調查新技術應用研究。研究制定《土地調查統計條例》,明確土地調查的調查范圍、調查機構性質、組織實施程序、調查經費來源、調查成果效力等,提高土地調查的權威性。修改完善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土地勘界技術規程,研究制訂城鄉一體化地籍數據庫標準。開展數字化土地調查技術和方法研究。開展新技術在土地調查中應用以及土地調查流程優化研究。修改完善土地遙感監測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監測成果的標準化;建立遙感監測的組織、計劃和成果應用等管理制度,確保監測工作的規范化。
2.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按照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標準、地方細化調查的方式,開展全國范圍內各類土地資源的數量、分布和權屬調查工作。在統一土地利用分類標準的基礎上,查清我國土地利用的現狀,尤其是建設用地、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權屬狀況,并建立國家級和全國31個省級、331個市級、2800多個縣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庫,實現土地數字化、信息化管理。在統一調查基礎上,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及時更新機制,實現土地資源數據的快速更新。
3. 建立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體系。繼續開展對環渤海灣、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其他全國50萬人口以上城市、國家級開發區(園區)等熱點地區的土地利用遙感監測。開展全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大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區等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完成國家級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業務運行系統的建設。建立國家級和省級遙感監測數據交換中心,規模化管理遙感監測成果,并向國土資源其他業務管理和各級政府、各相關行業提供應用服務。
4.繼續開展土地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發揮遙感的技術優勢,開展國家八大生態環境建設工程規劃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農業基地和兩個重點流域等重點地區的土地利用狀況的本底調查和動態監測,監控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地區尤其是生態脆弱區的土地利用變化情況。根據國家需要,及時提供相關地區土地資源和環境監測成果服務。
5. 推動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統計制度。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基層土地統計增加權屬、建筑物、耕地坡度、行業用地、基本農田等內容。全國城鄉土地按照統一的土地分類標準和綜合統計的要求,形成相對完整的土地統計體系。在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數據的同時,力爭全社會統一使用土地數據。采取措施,快速、準確地掌握有關土地利用變化情況,為經濟形勢分析提供基礎依據,積極參與宏觀調控。
(三)構建統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臺
按照國土資源信息化的統一部署,以土地登記體系建設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為重點,開展全國土地利用基礎圖件和數據資料備案和檢索,建設統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臺,為土地管理各項業務工作提供更好的基礎服務和技術支撐,促進管理更加科學、規范、高效。
1.修訂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完善地籍信息系統的有關標準和規程規范,完善地籍信息系統的軟件測評制度。逐步建立地籍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機制。
2.建設統一的土地登記體系和地籍信息系統。按照統一規范的原則,開發應用統一標準軟件,以縣級為基礎,建立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土地登記體系,實現土地產權登記信息的異地查詢、信息共享、逐級匯總和分析。統一標準、統一規劃,建立包含土地利用數據庫、土地產權信息數據庫、土地遙感影像庫、基本農田數據庫等多庫合一的地籍信息系統。加強地籍網站建設,逐步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地籍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網絡化管理。
3.完成全國土地利用基礎圖件與數據資料備案和檢索。2010年前,完成對縣(市、區)轄區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或圖件資料的備案工作,建立備案數據庫和檢索管理系統,實現國家與地方備案數據庫的互聯互通。
4.建設統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臺。根據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不同,結合“金土工程”、國土資源電子政務建設、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等工作,以地籍信息系統為支撐,以地市為單位逐步開發建設土地管理基礎平臺。在統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臺上,以地籍信息成果等為依據,為建設用地審批、修編土地利用規劃、檢查監督基本農田保護、查處違法用地、規范土地產權交易等業務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支撐和服務。
(四)構建地籍基礎建設的長效機制
以加強地籍成果應用為重點,努力拓寬工作經費渠道,大力推進管理機制創新,不斷增強地籍管理發展的動力、活力,形成推動地籍事業健康、持續、全面發展的長效機制,促使地籍管理更加全面、優質地服務社會。
1.建立完善地籍成果應用機制。按照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要求,將地籍管理成果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管理等公共管理領域,為政府管理全面服務,更好地發揮地籍的基礎和依據作用;將土地登記、土地調查監測成果應用于保護土地產權、防范土地抵押風險等領域,積極為企業和個人服務,不斷擴大地籍管理的社會影響。
2.建立地籍基礎工作經費投入新機制。加強協調,爭取將地籍管理的國家任務目標和地方任務目標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同時,在土地調查、土地遙感監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明確激勵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成果收益共同支配。
3.大力推動管理機制創新。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推動地籍管理機制創新,把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來完成,地籍行政機構集中精力做好規劃、標準制定,行業管理等工作。加強地籍管理的國際交流,注意學習借鑒國外地籍管理成功經驗,探索地籍管理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實現與國際地籍管理接軌。
四、實施地籍管理“十一五”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保障各項工作落實
地籍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各地要制定具體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 ,建立考核制度,實行目標管理,定期對照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二)加強高新技術應用
在開展各項地籍管理業務工作中,不斷加強“3S”技術、信息技術的應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提高地籍管理現代化水平。
(三)強化地籍管理規范化建設
進一步完善地籍管理規范化建設的標準,開展地籍管理規范化建設考核和檢查、評比,規范地籍管理的業務程序和工作成果。
(四)加強地籍管理隊伍建設
繼續推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考試制度,加強縣、鄉土地調查員的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地籍行政管理隊伍。逐步開展地籍中介機構資質認證工作,培育地籍中介組織。建立地籍管理專家隊伍,形成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人員參加的國家級地籍管理專家庫,開展地籍管理科學研究,參與對地方地籍工作的指導。定期、不定期開展地籍業務培訓,力爭每三年將全國地籍管理行政人員培訓一遍。
(五)加強試點示范引導
繼續開展國家級“地籍百強縣”、農村土地產權調查示范點、土地利用基礎圖件更新試點、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等示范試點建設。各地要在本轄區內開展相應的試點、示范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引導、推動本地地籍管理健康發展。
(六)加大對地籍管理工作投入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國家級地籍管理目標任務安排相應的資金,促進地方各級財政采取措施,落實本地區地籍管理的經費,為順利完成地籍管理各項任務目標提供物質保障。同時多渠道吸收社會資本投入地籍事業,拓寬地籍管理經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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