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相關政策措施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加大投入與深化改革并舉,同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投入機制、隊伍建設和城市支援農村等相關政策措施,全面推進農村衛生工作。
第一節 加快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
一、整合農村衛生資源。以農民健康需求為導向,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完善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功能要求,優化配置農村衛生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加強縣級醫療衛生資源的整合。對服務人口較少、業務量不大、運行困難的縣級衛生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整合。
合理調整鄉(鎮)衛生院的規劃布局。原則上一個鄉鎮由政府舉辦一所衛生院,其余的鄉(鎮)衛生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合作經營、改制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整。血吸蟲病疫區的鄉鎮血吸蟲病防治機構可與鄉(鎮)衛生院合并。
二、改革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06年底完成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劃歸縣級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按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核定人員。嚴格執行人員執業資格準入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要逐步分流。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鄉(鎮)衛生院院長制度。積極推行全員聘用制度,以事定崗,以崗定人,競爭上崗。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搞活內部分配,按崗位、技能、業績、服務質量與態度等因素確定個人收入。
三、探索多種辦醫形式。要打破部門和所有制界限,建立起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制定優惠政策,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農村衛生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和個人舉辦農村衛生機構。
四、規范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項目。依據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嚴格準入標準,合理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要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控制費用增長,為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衛生服務。
第二節 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工作,為擴大合作醫療的覆蓋面奠定扎實基礎。在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加強監管等方面總結經驗,并適時推廣,逐步擴大覆蓋面,到2008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加快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并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
第三節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隊伍建設
一、加大農村適用衛生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在西部省份繼續推動醫學院校開展面向農村的初中畢業生5年制醫學教育試點工作。對省級政府有政策與資金支撐的“定點招生、定向就業”,為農村培養醫學人才的辦學形式,國家給予政策支持,有關具體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引導、鼓勵醫學類畢業生到農村服務,在衛生技術職務聘任、工資福利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在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安排上給予照顧。鼓勵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培訓,醫學院校應該結合鄉村醫生工作、生活實際情況,實行彈性學制,增加中醫藥(民族醫藥)課程比重,按農村醫療工作需要調整教學內容。
從2006年起連續5年,每年招聘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主要安排到鄉鎮開展支醫工作,時間一般為2到3年,工作期間給予一定生活補貼。服務期滿后,綜合本人意愿和在服務期間的表現,由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系統內推薦就業,或自主擇業。
二、建立城市衛生支援農村衛生工作的制度。實施“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組織城市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開展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城市二、三級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新聘用人員,以及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前到農村服務一年的制度。
三、穩定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制度,對農村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開展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各級醫療機構對農村衛生機構進修人員給予費用減免。結合農村實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具體辦法。改革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分配制度,制定優惠政策。地方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貧困地區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基本生活條件。
四、加強鄉村醫生管理。嚴格執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開展對鄉村醫生、衛生員和接生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新進入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到2010年,全國大多數鄉村醫生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其以上資格。
第四節 建立穩定的農村衛生投入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穩定的農村衛生投入機制,將農村衛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共衛生任務的落實。各級財政對衛生投入增長速度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速度,新增衛生事業經費主要用于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其中用于縣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各地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原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財社[2003]14號)要求??h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服務人口、公共衛生服務量及鄉(鎮)公共衛生人員數量,并考慮經濟發展和財力情況等因素,將開展公共衛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鄉(鎮)衛生院的房屋維修、設備更新等支出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等情況,經論證后合理確定,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對貧困地區農村衛生機構設備購置等給予補助。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涉及面廣、危害嚴重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項目給予補助。根據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需要,中央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財政政策。
第六章 預期建設成效
到2010年,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以下主要成效:
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比較完善。規劃實施完成后,中西部及東部貧困地區約2.2萬所左右的鄉(鎮)衛生院、1300所左右的縣醫院、400所左右的縣中醫(民族醫)醫院以及950所左右縣婦幼保健機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改變房屋破舊、基本醫療設備短缺的狀況。加上地方政府按規劃要求自行建設的項目和已達到條件要求的農村衛生機構,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條件將得到較大改善,到2010年建立基本設施比較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
農村衛生服務能力明顯提高。通過深化改革、落實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一定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服務隊伍,農村常見病、多發病防治能力得到顯著提高。中醫藥特色優勢得到發揮,農民群眾的基本衛生服務需求得到滿足,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標達到發展中國家先進水平的目標。到2010年,兒童規劃免疫接種率達到90%以上,所有縣均實現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75%的鄉鎮能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預防保健咨詢服務。全國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分別降至40/10萬和17‰。
隨著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任務的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成效會得到進一步發揮,我國農民基本衛生服務將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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