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整合審計資源,實現審計業務的科學管理。
——建立科學的審計計劃管理體制,對審計項目計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強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根據審計目標確定審計項目計劃,有效整合、利用審計資源,增強計劃的科學性。搞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與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探索實行滾動項目計劃。實行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審計項目后評估制度。
——完善審計業務經費零基預算法,加強審計成本控制,提高審計機關資金使用效益,在建設節約型機關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充分發揮財政審計、環境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協調領導小組的作用,整合審計資源,統籌安排各項審計工作。
——探索審計項目招標和合同制管理,加強系統內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整體效能。
——加強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和開發利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審計信息利用的層次和水平。
——進一步加大審計宣傳力度,努力營造有利于依法審計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署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和新聞發言人的作用,增強審計宣傳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內部協調性;密切與新聞單位的聯系,增強新聞報導的主動性;提高審計報刊質量,辦好審計網站,不斷擴大審計工作在系統內和系統外、國內和國外的影響。
——加強審計科研機構建設,強化審計理論研究,實行科研人員與實務人員、理論研究與政策研究、科研與調研相結合,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增強審計科研工作為審計工作服務的有效性和建設性。
——加強審計學會和內部審計協會建設,規范社團工作,充分發揮審計學會在審計理論研究方面的作用,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強化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
——積極參與國際審計事務,掌握國際審計動態,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快國外先進審計技術的引進,充分利用國外審計資源,擴大對外宣傳,不斷提高我國審計的國際地位。
十五、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審計工作的指導。
——指導地方審計機關緊緊圍繞地方黨政工作中心開展審計工作,使之更好地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深化改革和社會穩定服務。
——建立重要情況通報制度,幫助地方審計機關及時了解把握國家大政方針和審計工作發展全局,明確審計工作發展思路和重點。
——實行署領導分片聯系點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基層工作中的好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搞好分類指導。
——加強審計法制建設和規范化建設的協調指導,推動地方開展審計質量檢查,促進提高審計業務質量。做好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
——加強計劃指導,促進整合審計力量。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審計重點參考意見;按照自愿參加、量力而行的原則,適當安排和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
——按照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改進和加強審計業務授權管理。以整合審計資源、發揮審計機關的整體效能為目標,科學確定年度授權審計項目計劃。加強授權審計項目考核和重點抽查,嚴格審計質量控制。
——加強審計業務指導和培訓,通過不定期舉辦審計專業培訓班和專題研討班等方式,研究專業審計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提升業務層次和水平。加強對地方審計機關計算機應用的培訓,并為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培訓提供必要的師資。
——建立審計署與省級審計機關人員交流制度。每年有計劃地安排省級審計機關業務骨干到審計署工作或參加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同時從署機關和派出機構選派骨干到地方審計機關任職或參加地方的審計項目,促進溝通情況,加強交流,提高水平,鍛煉干部。
——加強審計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業務綜合報告;審計署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審計工作情況的綜合分析和研究,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加強總體規劃和應用指導,推動地方審計信息化建設。
——加強對地方審計隊伍建設、機關黨的建設、廉政建設情況的調研,針對存在的共性問題,從政策制度上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十六、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執行單位根據規劃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門具體落實措施,以確保完成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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