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立法速度完全可以和GDP的增速媲美。經過多年努力,經濟法領域的三大法律框架體系初步建成。但是,對經濟法律框架體系的進一步修改及完善,依然任重道遠。
金融法律日趨完善
五年來,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全面推進。其中,去年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對涉及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作出了規定,它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為立法宗旨。此外,《企業破產法》、《反壟斷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反洗錢法》、《勞動合同法》等相繼出臺。
在新法制訂陸續推進的同時,對已有法律的修改也在緊鑼密鼓地展開。過去五年間,《證券法》、《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相繼修改,完善了我國金融法律制度。此外,《個人所得稅法》三次修改,減輕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納稅負擔,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
經濟法分為三大法律框架體系:一是調整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銀行法》;二是調整和規范市場主體之間基本關系的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三是調整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如《反傾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現在看來,經濟法中我們還缺少《反傾銷法》,其他法律大體都具備了,三大法律框架體系初步形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五部新法待出爐
全國人大目前正抓緊研究制訂五年立法規劃,并將適時召開立法工作會議,對立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今年全國人大初步安排審議20件法律草案,包括制定《國有資產法》、《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循環經濟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等。
“國資法已經一審了,金融破產法根據破產法的原則,現在也正在積極籌備。”成思危透露說。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今年全國人大的初步安排中沒有提到金融方面的立法,但從代表的議案可以看到,人大1號議案就是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
“這部法律現在應該修改。當初制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曾經想立一部投資基金法,而不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但是在立法過程中,大家有很多爭論。為了盡快讓這部法律出臺,最后取最大公約數,即在證券基金法方面大家形成共識。”她說。
《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實施,到現在已經4年了。“實踐證明,這部法律確實對證券基金發展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不太適應現實發展需要。”吳曉靈說,這主要表現在,私募基金發展越來越快,但在這一方面缺乏法律規劃。“盡管私募基金是法律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豁免條款表述的并不完整,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中。”
投資基金本質是基于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現在很多金融機構都在開發這種產品。但目前我國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涉及這一領域,其余均是以各部門監管法規來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講,應該對私募基金加以規范。”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雖然不需要嚴格的監管,但也應該有一個管理的原則。
“在最近的金融立法方面,能夠提上修改議程的就是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但是,在多大范圍內修改,是僅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還是將其拓寬成投資基金法,目前還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吳曉靈透露,上一屆人大財經委還有兩部法律正在制定,一是融資租賃法,二是期貨法。
“中國發展很快,又處在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不可能像國外,法律立法后多年不需要修改。中國法律的特點是有漸進性,需要不斷修改。”成思危說。
他表示,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因為當時各方感到防范風險很重要,該法內容偏嚴格。其中規定股票投資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不準買空賣空。因此只有股市漲的時候大家賺錢,跌的時候就賠錢,這對股市的發展有不利影響。這也使一些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受到限制,比如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另外,當時也沒有經驗可循,因此不夠細致嚴密。因此,2005年對《證券法》進行了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重要經濟立法:
2007年
《物權法》、《合伙企業法》、新《企業破產法》實施,《反壟斷法》、《企業所得稅法》、《節約能源法》獲審議通過,《能源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國資法》進入一審,《循環經濟法》進入立法程序
2006年
新《公司法》、《證券法》、《可再生能源法》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反洗錢法》獲審議通過
2003年
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并獲審議通過。(王婷)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表示經濟法三大法律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謝聞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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