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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釋義】本條是關于提高統計科學性和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統計是按照一定的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統計調查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研究的活動,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為提高統計的科學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統計法》規定了三項要求:一是要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即加強對統計調查、資料管理、數據分析的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提高統計科學的理論水平和應用水平,為統計工作實踐服務。二是要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指標是指能夠反映一定經濟社會現象特征的概念和數值,它通常由指標名稱、計量單位、計算方法、時空范圍等要素構成。統計指標體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機聯系的統計指標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經濟社會現象的指標系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對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統計指標方面,有些行業、有些領域還缺乏相應的統計指標,有的統計指標還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更加全面、科學、準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三是要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降低調查成本,提高調查效率,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統計信息化是指采用電子計算機、數據通信等先進的信息設備和技術,對統計資料的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等環節實現電子化、自動化。在統計工作中,廣泛應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對于提高統計效率,減少中間環節干擾,深度開發統計信息資源,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還可以利用統計信息共享技術、統計數據庫體系,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度。目前,我國已建立起連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城市政府統計機構的工作網絡,在一定范圍的統計調查對象中實現了聯網直報,并初步建成了統計數據發布系統,但從目前來看,和國外的水平相比,我國的統計信息化水平還不高。國家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