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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是政府統計活動的實施主體,只有依法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侵犯,才能保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客觀地進行統計調查,提出統計報告,實行統計監督,才能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法定職權有以下三項:1.統計調查權,是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實施統計調查,搜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要求統計調查對象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2.統計報告權,是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將統計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統計機構提出統計報告。3.統計監督權,是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的結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預測、預警,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了個人利益、局部利益,以任何方式予以拒絕或者阻礙。在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為了騙取榮譽、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等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妨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影響統計資料的真實性,侵害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為了防止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違法干預統計工作,本法對其規定了三項禁止行為:一是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即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無權對統計資料進行修改,如果統計數據有錯誤,只能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核實訂正。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即不得利用職權強令、授意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的統計資料或者沒有根據地修改統計資料。三是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負責人不得通過調動工作、撤換職務、進行處罰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