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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確保普惠金融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加快建立發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現有“三農”金融政策基礎上,研究論證相關綜合性法律制度,滿足“三農”金融服務訴求。對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技術專利權、設備財產使用權和場地使用權等財產權益,積極開展確權、登記、頒證、流轉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設。研究完善推進普惠金融工作相關制度,明確對各類新型機構的管理責任。
(二)確立各類普惠金融服務主體法律規范。
研究探索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有關制度。推動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典當業管理條例等法規。配套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從事扶貧小額信貸業務的組織或機構的定位。加快出臺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推動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將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推動修訂證券法,夯實股權眾籌的法律基礎。
(三)健全普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明確金融機構在客戶權益保護方面的義務與責任。制定針對農民和城鎮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最低標準,制定貧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務費用減免辦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費者群體金融服務權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相關執法權限與責任標準。
六、發揮政策引導和激勵作用
根據薄弱領域、特殊群體金融服務需求變化趨勢,調整完善管理政策,促進金融資源向普惠金融傾斜。
(一)完善貨幣信貸政策。
積極運用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更多地將新增或者盤活的信貸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進一步增強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涉農、小微企業信貸投放,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二)健全金融監管差異化激勵機制。
以正向激勵為導向,從業務和機構兩方面采取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貸資源更多投向小微企業、“三農”、特殊群體等普惠金融薄弱群體和領域。推進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和網點建設。有序開展小微企業金融債券、“三農”金融債券的申報和發行工作。進一步研究加強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服務、考核和核銷方式的創新。推進落實有關提升小微企業和“三農”不良貸款容忍度的監管要求,完善盡職免責相關制度。
積極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作用,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增加有效供給,進一步豐富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方式。
加強農業保險統籌規劃,完善農業保險管理制度,建立全國農業保險管理信息平臺,進一步完善中國農業保險再保險共同體運行機制。扶持小額人身保險發展,支持保險公司開拓縣域市場,對其在中西部設立省級分公司和各類分支機構適度放寬條件、優先審批。
(三)發揮財稅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財政職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重點針對普惠金融服務市場失靈的領域,遵循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對普惠金融相關業務或機構給予適度支持。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更好地保障困難人群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落實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的相關稅收扶持政策。推動落實支持農民合作社和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強化地方配套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政策銜接與配合,共筑政策支撐合力。鼓勵地方財政通過貼息、補貼、獎勵等政策措施,激勵和引導各類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和民生尤其是精準扶貧等領域的支持力度。對金融機構注冊登記、房產確權評估等給予政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排查和化解各類風險隱患,提高地方金融監管有效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