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隋笑飛、周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落實了地方政府保護水環境的責任,進一步加強了水污染的源頭控制監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 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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