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15日發布消息說,《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已于日前正式發布,將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等金融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規則》的出臺,將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法規依據,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金融風險。
據介紹,《規則》分11章,共66條,從風險防范、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個方面,對金融企業提出規范性要求,并有相應罰則予以約束。
《規則》根據政府轉變職能的需要,改革財政監管金融企業財務的方式,強調財政部門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責;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界定了金融企業投資者、經營者及其職能部門的財務管理職權,促進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全面開放的需要,提高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自主權,為各類金融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規則》豐富并強調了金融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內容,以風險控制為導向,將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到金融企業管理內部,通過構建財務信息管理制度、財務評價制度等,加強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財務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引導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金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充分發揮財政部門在維護金融穩定、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與會計制度相比,該《規則》的作用在于規范地約束金融企業的理財活動,從而控制風險,并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的基礎和根本依據,與會計制度相互促進、互為補充;與企業稅收制度相比,《規則》與稅收制度相互強調、互為依托,既與現行稅收法規相適應、相銜接,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更有利于規范和督促金融企業依法納稅。
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相對于《企業財務通則》而言,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并不適用于金融企業。由于金融企業比非金融企業多了“財務風險——金融風險——財政風險”這一風險鏈,因此,規則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業財務風險,維護金融企業相關各方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為立法目的,并單設了“財務風險”一章。
此外,在籌資管理、資產營運管理、成本費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財務信息披露、績效評價指標,以及對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方面的要求方面,《規則》也與《企業財務通則》存在明顯區別。
據悉,該《規則》適用于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企業參照《規則》執行。 (記者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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