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4日電(記者 王彤 劉育英)證監會14日發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這兩個辦法將于6月14日實施。兩《辦法》修訂的背景是建立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保薦制度和發審委制度。
4月17日,證監會就修改發審委辦法和保薦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正式公布的修改內容與征求意見稿修改不大,所收集到的意見會在后續的發審委組建方案以及保薦機構的相關安排當中予以體現。
根據規定,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發審委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見包括發審委委員選拔方式,專家委員覆蓋范圍,避免委員過分集中于某一領域,適當減少行業專家委員、增加保薦機構委員人數等。
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對上述意見進行了充分研究,由于這些意見并不屬于發審委辦法調整的層面,所以擬在正研究制定的創業板發審委組建方案中予以考慮和采納。
修訂后的保薦辦法規定,對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時間都比主板要長一年。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收集到的對保薦辦法的反饋意見中,有關不延長督導期,以及創業板IPO當年即虧損豁免保薦機構責任的建議,考慮到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未予采納。
據介紹,在管理辦法、保薦辦法、發審委辦法、上市規則等規章制度發布之后,創業板市場規則體系還有交易規則、合格投資者門檻、上報文件的具體規則等文件待發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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