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對重組仍有三種態度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央企高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從目前情況看,央企重組任務還很艱巨:首先,國有經濟的分布仍然過寬,相當數量的國有資本并不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少企業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積累了一批資不抵債、扭虧無望、喪失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一些大企業業務龐雜、主業不突出、輔業包袱重,子企業層級過多、數量過多,母公司對子公司失控,是企業效率低下、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
其次,盡管國資委三令五申,竭力推進,但央企的態度目前出現三種情況:一是積極跟進,搶占市場,通過重組整合,逐步做強做大,比如,原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和原中國路橋(集團)總公司合并重組而成的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就屬于此類型;二是觀望等待,重組整合只停留在口頭上;三是有危機感,也有思路,但出發點是如何擠入前80名,“寧為雞頭不作鳳尾”。有的企業主業并不突出,但該退出的不退出,想的是如何保住“塊頭”,作大規模。
“對于那些該退不退的,建立逼退機制是很有必要的。逼退機制就是創造某種條件促使一般性競爭企業從國有資本中退出;但企業究竟是做強做大還是退出轉型,還是要由市場選擇,政府不能過多干預,國資委也要防止搞‘拉郎配’。”脫明忠律師向《中國經濟周刊》直言。
“無論是國資委之前的央企拆分,還是如今國資委治下的央企重組,分分合合之間,不變的理由都是為了增強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當下國資監管與經營的職業化監管隊伍和職業經理人隊伍尚未完全到位,管理層‘人格化主體’尚未形成的時期,在極力推進央企重組的時候,社會成本也不能不考慮。”脫明忠律師說。
央企重組不會帶來壟斷
★文/白津夫
隨著《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的出臺,國有企業改革由資產重組向企業重組進一步深入。此舉是國資委實現出資人職能的必然選擇,也將從更深層次上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央企重組是出資人的必然選擇
隨著國資委的成立,國有出資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國資委作為政府委托的出資人代表,專門行使所賦予的出資人職能。這其中就包括對所監管的國有企業和資產進行整合與重組。這是出資人應盡的職責,也是出于戰略競爭需要的主動選擇。
現在,我們不是要置疑國資委憑什么要重組企業的問題,必須肯定,推動國有企業的大規模重組,對出資人來說是天經地義的,也符合現階段改革的特點。當前國有企業改革是出資人主導的改革,就是要由出資人設計和推動,以出資人的意志為轉移,服從出資人的需要,滿足出資人的利益。
由出資人主導下的企業重組,面臨的突出問題就是同一出資人條件下的資源整合,這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格局下的必然過程。也就是對那些產業鏈一體、同業性強的企業,應當根據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競爭要求和市場經濟規律,根據產權關系變更的現實,按出資人的要求進行新的更加符合競爭要求和國資監管目標的調整。這既是出資人的權利,也是企業競爭發展的通行作法。
央企重組的“新木桶理論”
有觀點認為,國有資源整合與國有企業重組是在營造壟斷、壓制競爭。其實,這是有失偏頗的。
事實上,在同一出資人條件下構造不同的競爭主體,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競爭只能是來自于不同出資人之間。同一出資人條件下競爭,只能是競爭企業共同損害出資人的利益,因為這種競爭可以不計或無視成本,競爭的結果是要由出資人最后買單的。
過去,國有企業改革曾先后對石油、電信、航空、電力等進行拆分,分別形成幾大集團。這是在不同出資人代表的條件下,基于市場化要求,為了避免壟斷、促進競爭所進行的改革。如果說這一改革還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國資委成立以后,這些過去分屬于不同部門的企業,成為國資委的“所出資企業”。顯而易見,在同一出資人條件下,沒有必要一定要構造出內部競爭的格局。因為同一出資人條件下的不真實競爭,既無益于企業競爭發展,也無益于市場經濟的規范。應當要著眼于與跨國公司的競爭,集合我們的優勢,盡快做強做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所以,既然是在同一出資人條件下,就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在不同行政部門隸屬下無序競爭,而要按照“從優原則”,以優勢企業為龍頭重新整合,把優勢資源集中于優勢企業,進一步做強優勢,做優企業。這里適用的是“新木桶理論”,也就是企業不必為接長“短板”而各自打造小木桶,而要把所有木桶的長板和短板進行重新整合,集合所有長板打造一個“大木桶”,同樣,集合所有的短板,打造一個“大木盆”,其著眼點是提高總的盛水能力。
央企重組是提高控制力和競爭力的需要
以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為重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近期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務。要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就要集聚企業的核心業務,剝離非核心業務,做大主業、做強優勢。
一是加快同一出資人條件下國有資源整合。目前,在同一出資人條件下的資源整合就是要加快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形成“四個集中”,即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國有經濟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和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產業的領域集中,向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集中,向企業主業集中。
二是推動國有企業大規模重組。第一層次是推動國有企業間特別是國資委所監管的國有企業間的并購為主,按業務相近、優勢互補、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比較優勢最大化的方向,采取“合并同類項”的方式進行重組。這一層面的重組是緊緊圍繞積極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促進各種資源要素向優勢企業集中,做大企業規模、做強企業優勢。
第二層次是面向市場,公開出售國有資產。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公開轉讓。購買主體可以是國有法人或非國有法人和自然人,既包括內資,也允許外資介入。
第三層次是企業集團內部的結構調整。從集團企業的實際情況看,結構調整的空間相當大,任務也相當重。這是由于在集團成長過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注重規模成長忽視結構優化的問題。集團形成過程中既有行政“撮合”的因素,也有市場選擇的結果,形成了我國企業集團的畸形結構。
第四層次是推動合資重組和跨國并購。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并購特別是涉及大型跨國公司、巨額資金和公司重大改組的并購成為經濟全球化最明顯的特征。國有企業重組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就是要加大合資重組的力度,推動有條件的大企業跨國并購,真正實現企業在全球配置資源。(記者 王紅茹) (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學教授) 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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