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水泥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原材料。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水泥工業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產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保障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當前,我國水泥工業結構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現是經營粗放,生產集中度和勞動生產率均比較低,資源和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特別是立窯、濕法窯、干法中空窯等落后技術裝備還占相當比重,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按照科學發展觀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為加快推進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水泥工業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特制定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第一章 產業政策目標
第一條 推動企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組聯合,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逐步實現集約化經營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業的生產集中度和競爭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70%以上。日產4000噸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噸水泥綜合電耗小于95KWH,熟料熱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業數量由目前5000家減少到2000家,生產規模3000萬噸以上的達到10家,500萬噸以上的達到40家。基本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技術經濟指標和環保達到同期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條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
第三條 加快技術進步,鼓勵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提升技術水平,縮小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產業發展重點
第四條 國家鼓勵地方和企業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方式發展新型干法水泥,重點支持在有資源的地區建設日產4000噸及以上規模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建設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場的地區建設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五條 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藝,推動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厲行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
第六條 政府要加強對水泥礦產資源的管理,鼓勵地方和企業合理、有效地利用礦產資源。新建水泥生產線必須有可開采30年以上的資源保證,規范設計,合理開采。禁止采用對資源破壞大的開采方式,加強對民辦礦山環境的治理和整頓,對民采民運的供應方式進行有效監管。水泥企業對采后礦山必須進行復墾,保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 鼓勵大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將小企業改造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規模至少為年產60萬噸。鼓勵推廣礦渣微粉細磨技術。大力發展散裝水泥,積極發展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新型干法窯系統廢氣余熱要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采用純低溫廢氣余熱發電。鼓勵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廠的新型干法水泥窯處置工業廢棄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廠同時作為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九條 國家支持企業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污染,節能降耗,綜合利用工業廢渣,積極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資源利用率,鼓勵水泥企業走資源節約道路,達到清潔生產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國家鼓勵并支持水泥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支持具備條件的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建立開發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中心。通過技術創新,加強研發能力,提高我國重大水泥技術裝備的設計、制造水平。國家在科研資金方面對重大科研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除一些受市場容量和運輸條件限制的特殊地區外,限制新建日產2000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建設此類項目,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任何地方和企業不得新建立窯及其它落后工藝的水泥生產線。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水泥企業將已淘汰的落后設備轉向其它企業。對違反產業政策未經核準自行建設的水泥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發放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水泥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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