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產業組織政策
第十三條 水泥工業產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重點是,進一步提高企業集中度,促進水泥工業的企業集團化,生產專業化,管理現代化。充分利用我國水泥工業現有基礎和企業的積極性,推進改組改制,優化產業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水泥工業通過資產重組、聯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發展跨部門、跨地區的企業集團。重組水泥企業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為紐帶,以優勢企業為龍頭,推進強強聯合和兼并重組小企業。
第五章 投資管理政策
第十五條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方案,除禁止類項目外,其他水泥類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為避免水泥工業無序盲目發展,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發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結合產能集中的區域實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藝,要嚴格控制不具備發展條件的企業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防止不顧環境影響的低水平重復建設。違規建設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水泥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上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新建水泥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必須達到35%以上,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項目,銀行根據獨立審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項目,銀行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水泥工業的用地標準,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新建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批準其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水泥工業利用多渠道籌措發展資金。鼓勵私人資本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業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國外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對國內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超過1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的并購協議,須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具有技術、管理優勢和資金優勢的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向具備發展水泥工業條件的地區投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發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實施改善品種、提高質量、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改造。
第二十二條 證券監管部門應支持大型水泥企業集團,按有關程序上市募集資金,用于發展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泥建設項目。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證券部門不批準上市或擴股融資。
第六章 發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確定水泥工業近期和遠期目標,規劃布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引導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抓緊組織制訂和修訂水泥行業的耗能、產品質量、混凝土、環保等標準,適當提高供高強混凝土用的水泥強度等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加強和規范對水泥生產、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和生產的水泥企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土地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業要依法查處。質檢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藝水泥,把加大對水泥產品的執法打假力度作為建材市場專項整治的重點,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建設市場。
第二十六條 發揮行業協會的咨詢參謀和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關水泥行業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引導投資方向。
第二十七條 本產業政策自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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