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十一五"時期,將采取以下措施,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全面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
(一)增加投入,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能力。
1.進一步建立健全穩定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爭取政府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縣以上各級政府普遍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基本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法律援助的經費轉移支付制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增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不斷拓寬社會捐資渠道,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保證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規范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二)夯實基礎,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組織建設能力。
1.加強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法律援助機構設置應覆蓋滿足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的全部縣(市、區);在距離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較遠的地方,根據需要依托鄉鎮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基層困難群體申請法律援助。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一般為3人以上,其中法律專業人員一般達到2/3。法律援助機構擁有必要的業務經費和辦公設施,比較健全的工作規范和制度,能夠依法履行職能。經濟發達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實現辦公自動化,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
2.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嚴把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入門關,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嚴格監督管理。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教育計劃和西部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扶持計劃;加強法律援助培訓基地建設;建立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聯合培訓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參加律師協會每年組織的集中培訓,律師協會對律師的培訓課程中增設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舉辦的培訓中吸收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加。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獎懲激勵機制。制定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表彰獎勵辦法;司法部定期表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關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各地根據情況按年度對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機構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員懲戒機制,加大對違法違紀的法律援助人員的懲處力度,保持隊伍的健康發展。
(三)著眼規范,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體系。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制定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對法律援助對象標準和范圍、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經費管理、辦案規程、服務標準、質量監控以及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等進行規范,形成以《法律援助條例》為核心,部、省及市縣法律援助規范相配套的層次清晰、體系完備、內容全面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體系。
2.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與相關工作的協作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相關部門的工作配合協調機制、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銜接機制。
3.積極推動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加強調研論證,力爭適時將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推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或修訂法律援助地方法規和規章,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全面深入地向前發展。
4.加強調查研究工作。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掌握困難群眾法律援助的需求,了解掌握各地執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履行職能的情況、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以及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情況,研究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問題,不斷探索出適合國情社情民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模式,進一步增強工作的預見性、科學性和前瞻性,使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始終與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相適應,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相契合。
(四)立足服務,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
1.進一步建立健全規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實施體系。采取措施暢通申請渠道,保證公民以簡便可行的方式就近到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站點申請法律援助,探索由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推行網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建立并實施經濟困難證明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法律援助審查的科學性和公平性。探索建立公民被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濟渠道。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機制。建立異地協作辦案機制。探索建立指導辦理重大疑難案件機制。探索多層次服務方式。進一步完善對律師等辦案人員的辦案補貼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案件歸檔管理制度和業務信息統計管理制度。
2.多方調動法律援助人力資源。要充分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作用。研究解決律師資源豐富的大中城市律師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問題。研究解決律師資源稀少的地方有效調配資源問題。探索值班律師制度。在城市社區、農村鄉鎮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支持和鼓勵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廣泛調動社會團體、高等法律院校等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繼續實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西部計劃,緩解西部地區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壓力。
3.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加大辦案力度。采取措施,保證滿足符合法定條件的困難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時,按照服務大局的要求,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對農民工、農民及其他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辦理好群體性、敏感性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4.初步建立可操作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控體系。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公布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質量投訴監督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評估體系,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機制,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五)加強宣傳,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能力。
1.向公眾宣傳。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通過舉辦咨詢、講座、發放宣傳材料等多種途徑,讓公眾了解法律援助有關知識;深入城市社區、農村鄉鎮開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常識的宣傳,讓基層群眾知曉法律援助;組織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報道,讓社會公眾了解并支持西部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大型公益宣傳活動,擴大宣傳效果。
2.向社會各界宣傳。利用各種渠道,結合工作需要,加大向社會各界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加深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增加支持配合的積極性,形成黨政領導關心重視、政府部門理解支持、社會各界積極配合的良好局面。
3.加強對外宣傳。積極參與對外交流與合作,在吸收借鑒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有益經驗的同時,宣傳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成就,樹立我國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長效機制。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服務為民的宗旨,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善于策劃、廣泛傳播、簡約生動、持之以恒的工作方法,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本規劃與《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時期規劃綱要》相銜接。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加強統籌協調,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
司 法 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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