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于印發《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糧政〔2007〕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的有關精神,促進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健康有序發展,我局編制了《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
為加強對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合理配置糧食市場資源,充分發揮糧食市場在組織糧食流通、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確保糧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有關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我國糧食市場體系現狀
(一)發展現狀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已初步形成涵蓋糧食購銷多個環節、多元市場主體、多種交易方式、多層次市場結構的糧食市場體系,在搞活糧食流通、保證市場供應、提高流通效率、調節糧食供求、配置糧食資源、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糧食市場體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國已有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8萬多個;經營糧食零售業務的集貿市場遍布城鄉各地,大部分城鄉超市都經營糧油產品;糧食批發市場600余家,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有國有、股份制、民營等,市場類型有大型的商流市場、區域性市場、大中城市成品糧市場、城鎮攤位市場等,交易方式有協商交易、競價交易、網上交易等;從事糧食交易的期貨市場有兩家,糧食期貨品種主要有小麥、玉米、大豆等。
2.糧食市場功能不斷完善。各類糧食市場分工趨于明晰,市場定位逐步明確,作用日益顯現。糧食收購市場在貫徹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方便農民售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商品糧源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糧食零售市場在滿足和方便人們日常生活需要,調劑糧食品種余缺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糧食批發市場在組織大宗糧食品種交易,形成現貨市場價格,傳遞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服務國家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大型糧食商流市場主要承擔了國家政策性糧食的競價銷售任務,促進了糧食產銷銜接和糧食價格穩定;大中城市成品糧市場主要發揮了保證城市口糧供應的功能,其中銷區成品糧市場組織的糧源已達到當地消費量50%以上。糧食期貨市場穩步發展,在發現價格、規避風險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五”末期,全國各類糧食批發市場的糧油年成交量8000多萬噸,成交金額約1230億元;糧食期貨合約交易近25800萬手,交易總金額達53376億元。
3.糧食市場管理逐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等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實施,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為規范糧食經營者和管理者行為,加強糧食市場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機制初步建立,市場監管力度逐步加大,維護了正常糧食市場秩序。
(二)面臨的形勢和問題
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經營糧食的市場主體和糧食流通數量迅速增加,糧食產銷格局出現新的變化,糧食宏觀調控任務加重,對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糧食市場和價格放開后,市場配置糧食資源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糧食市場主體的培育,市場價格的形成,流通效率的提高,都需要以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為前提。二是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之間的供求合作和產銷銜接,已從傳統的政府組織轉變為主要通過市場來組織和運作;城鎮居民口糧供應和企業生產用糧主要靠糧食市場來滿足,這都需要以布局科學、結構合理的糧食市場體系為基礎。三是國家對糧食流通的管理由行政手段轉變為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糧的購銷、應急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糧食市場價格的調控都需要以功能完善、運作規范的糧食市場體系為載體。四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糧食市場與國際糧食市場聯系日益緊密,利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適時調控國內糧食市場,提高我國糧食產業競爭能力,需要以機制健全、運轉高效的糧食市場體系為保障。目前,糧食市場的發展狀況與其所擔負的重要任務還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1.糧食市場主體發育不夠充分。糧食生產者種植規模小,合作組織化程度低,參與市場競爭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較差,作為市場主體還比較弱;部分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比較滯后,有的企業改革改制不規范,還沒有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其他所有制市場主體多數經營量小,特別是缺少一批大型的、有國際競爭能力的糧食企業集團;糧食市場行業中介組織發展尚不完善,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有待加強。
2.各類糧食市場發展不夠完善。糧食收購市場有序、公平競爭的機制還不健全。糧食批發市場在地區間發展不平衡,有的商流市場交易不活躍,成品糧市場在有的城鎮發展緩慢。糧食零售供應網絡不健全,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市場管理有待加強。糧食期貨市場交易品種偏少,現貨和期貨市場聯動性不夠。市場服務功能不全,在引導糧食生產、形成市場價格、調節糧食供求等方面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
3.市場發展環境不夠理想。糧食市場建設缺乏科學規劃和政策指導,市場重復建設和功能缺失并存。缺少糧食市場管理的專門法規規章,市場監管比較薄弱。一些市場基礎設施條件差,政府資金投入不足,扶持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
4.市場信息對糧食生產、流通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目前,我國還沒有權威的糧食市場信息發布體系,信息監測和處理系統建設比較滯后,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國內糧食市場,建設面向全社會的公益型糧食市場信息服務系統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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