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個月1日起,將實施新的個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俗稱“起征點”),同時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作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強調計稅時間為“實際取得”的時間,即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1日前獲得的工資應適用1600元的原標準。而如果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則可以適用2000元的新標準。
個人所得有多種形式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將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減除費用標準從1600元/月調整為2000元/月,是考慮到總體物價上漲的因素,考慮到全國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費支出,使減除標準具有一定前瞻性。”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安體富說。新修訂的《實施條例》主要有: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另外,調整了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都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因此此次調整意在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
該負責人表示,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此外,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月工資3月發未必省稅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就調整發出通知。稅總強調計稅時間為“實際取得”的時間,即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1日前獲得的工資應適用1600元的原標準。而如果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則可以適用2000元的新標準。
如果將2月份的工資放到3月份發放,會不會省稅?對此,稅總人員表示,這樣做盡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標準,但3月份工資也要相應延遲到4月份發放,否則3月份就要發放2月份和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按照稅法規定,當月的全部工資要合并計算納稅,事實上會加重稅收負擔。綜合新華社《廣州日報》
修改內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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