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9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我省現行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
在《決定》中,原《條例》第二十三條“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4年以上”被刪除掉了。
“這意味著我省符合規定的夫妻如想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將不再受到生育間隔年限的限制。”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說,取消再生育間隔主要是出于以人為本的考慮。當前,隨著婚育年齡的普遍推遲,再生育間隔期會加重大齡女青年生育第二個子女對自身和子女身體的影響,取消再生育間隔期有利于育齡婦女的身體健康。
目前,我省規定可以生第二胎的情況主要包括: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或雙方都是農村居民并且已經生育一個女孩的,或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并且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等。取消再生育間隔期,不會影響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穩定。調整后,我省可能在“十一五”期間提前出生二孩17.7萬人,但不會增加人口總量,我省總和生育率仍將保持在1.5(即平均每對夫妻生1.5個小孩)左右,符合全國總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內的總體要求。
原《條例》規定,未婚男女已滿法定婚齡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當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倍至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當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到正常婚育年齡,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未婚生育的,盡管不利于有效實施計劃生育,但是只要在六個月內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也不會增加出生人口總數,因此免征其社會撫養費。同時,對于生育后六個月內仍沒能辦理結婚登記的,也降低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
據了解,目前全省違法生育人數中,有相當數量屬于生育間隔不到和已到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致的程序性違法生育。這些違法生育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超生”。對《條例》的修改,既滿足了相關育齡青年的婚育意愿,也減輕了這部分人的經濟負擔,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人性化考慮。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鼓勵未婚先育,和諧的婚姻關系需要全社會共同營造。(記者 肖國強 通訊員 孫湫詞 李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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