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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應違背契約精神指責中國進行強制技術轉讓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外國企業為了拓展新興市場、節約生產支出、實現規模效益和延長技術獲利時間,主動與中國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訂立契約合同,把產能和訂單向中國轉移,這完全是基于商業利益的企業自愿行為。不能因為中國企業的技術進步,就把原本雙方自愿的交易活動歪曲為強制技術轉讓,這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是對契約精神的背棄。
中國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合作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轉移,源自發達國家企業出于利益最大化考慮的主動技術轉讓及產業轉移。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表明,任何一種產品都會因新技術的應用而經歷一個由盛到衰的生命周期。跨國公司在努力開發新技術的同時,需要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讓已落后或是標準化了的技術,以延長依靠舊技術獲取利潤的時間,并為新技術研發應用騰出空間和要素資源,也間接分擔研發成本,技術轉讓和許可是常用的商業合作模式。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微軟、英特爾、高通、寶潔、通用電氣、朗訊等美國公司相繼在中國設立研發機構,目的是更好適應和開發中國市場。多年來美國在華企業通過技術轉讓與許可獲得了巨額利益回報,是技術合作的最大受益者。
在中外企業合作中,中國政府沒有強制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業技術合作和其他經貿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則實施的契約行為,雙方企業都從中獲得了實際利益。一般來說,外國企業技術收入有三種模式:(1)一次性轉讓,可以按轉讓價結算,也可以折價入股;(2)銷售的設備、零部件或產品中,包括技術收入;(3)技術許可,收取許可費。比如,當一家具有技術優勢的外國企業銷售設備給中國企業,中國企業由于不掌握設備的某些技術,需要長期多次購買設備提供方的技術服務和零部件,在此情況下,中國企業愿意以一次性付費的方式向外方購買部分技術。這種技術轉讓要求,屬于企業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礎上的正常議價談判,無論分次支付技術費還是一次性支付技術費,都是國際商業技術交易中常見的做法。美國政府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訂立商業合同與中國企業建立伙伴關系、轉讓或許可其技術、共同在中國市場上獲得商業回報的自愿合作行為稱為“強制技術轉讓”,完全是對事實的歪曲。
除此之外,中國在某些領域的股權合作符合中國的國際義務、各國慣例和實踐,不能被混淆為“強制技術轉讓”。而且,近幾年中國對外商投資的股權限制不斷放開,外國企業自由選擇權不斷擴大(專欄2)。在此過程中,中外企業股權合作仍然不斷深化,完全是雙方基于商業原因的自由選擇。
圖表:專欄2 中國大幅放寬外商投資準入 新華社發
美國政府關于中國“偷盜”先進技術的指責是對中國科技進步艱苦努力的污蔑。中華民族是勤勞智慧、善于創造的民族,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中國科技進步是中國長期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結果,是全體人民特別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勞動的成果。2000年以來,中國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長。2017年,中國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1.76萬億人民幣,僅次于美國,位居全球第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2.13%(注15),已經接近經合組織國家平均水平。中國有2613所高等學校,10.9萬家各類研發機構,超過621萬研發人員,2017年研發人員全時當量達403萬人年,其中企業占77.3%。(注16)2017年,有113家中國企業進入“2017全球創新1000強”榜單(注17),僅次于美國、日本,位居全球第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8年7月發布的“2018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中,中國由2016年的第22名升至第17名(注18)。2017年,中國專利申請369.8萬件,授予專利權183.6萬件(注19);發明專利申請量達138.2萬件,同比增長14.2%,連續7年居世界首位(注20);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數字,2017年中國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量達4.9萬件,僅次于美國。有10家中國企業進入企業國際專利申請量前50位。美國前財政部長、著名經濟學家拉里·薩默斯說:“你問我中國的技術進步來自哪里,它來自于那些從政府對基礎科學巨額投資中受益的優秀企業家,來自于推崇卓越、注重科學和技術的教育制度。它們的領導地位就是這樣產生的,而不是通過在一些美國公司持股產生的。”(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