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空間布局
第一節 重建分區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綜合評價,按照國土開發強度、產業發展方向以及人口集聚和城鎮建設的適宜程度,將規劃區國土空間劃分為適宜重建、適度重建、生態重建三種類型②。
專欄2 重建分區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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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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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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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規劃區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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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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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規劃區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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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重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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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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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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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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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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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重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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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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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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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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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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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重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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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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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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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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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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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宜重建區
——主要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災害風險較小,適宜在原地重建縣城、鄉鎮,可以較大規模集聚人口,并全面發展各類產業的區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龍門山山前平原和與龍門山山脈接壤的淺丘地區,甘肅的渭河涇河河谷地帶和徽成盆地,陜西的漢中盆地邊緣和關中平原過渡地帶,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少數地塊。
——功能定位為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集聚人口和經濟,建成振興經濟、承載產業和創造就業的區域。四川、甘肅、陜西各自的適宜重建區要分別成為成(都)德(陽)綿(陽)經濟區、天水經濟區、關中經濟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適度重建區
——主要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災害風險較大,在控制規模前提下可以適度在原地重建縣城、鄉鎮,適度集聚人口和發展特定產業的區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龍門山山后高原地區和山中峽谷地帶,甘肅的西秦嶺山區,陜西的秦巴山區,以及其他應當控制開發強度的區域。
——功能定位為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點狀發展,建成人口規模適度、生態環境良好、產業特色鮮明的區域。
三、生態重建區
——主要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很低,災害風險很大,生態功能重要,建設用地嚴重匱乏,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代價極大,不適宜在原地重建城鎮并較大規模集聚人口的區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龍門山地震斷裂帶核心區域和高山地區,甘肅庫馬和龍門山斷裂帶,陜西勉略洋斷裂帶,以及各級各類保護區等。
——功能定位為以保護和修復生態為主,建成保護自然文化資源和珍貴動植物資源、少量人口分散居住的區域。
第二節 城鄉布局
——位于適宜重建區的城鎮應原地恢復重建,其中條件較好的,與經濟發展和吸納人口規模相適應,可適當擴大用地規模。村莊應就地恢復重建,并相對集中布局。
——位于適度重建區的城鎮應以原地重建為主,其中不宜發展工業的,應調整功能;發展空間有限的,應縮減規模。村莊應以就地重建為主,有條件的可適度相對集中。
——位于生態重建區且受到極重破壞、通過工程措施無法原地恢復重建的城鎮,應異地新建。通過工程措施可以避讓災害風險的村莊,可在控制規模的前提下就地重建;災害風險大或耕地滅失而且無法恢復的村莊,應異地新建。
——規劃區的縣城(城區)可以分為重點擴大規模重建、適度擴大規模重建、原地調整功能重建、原地縮減規模重建和異地新建等類型。
——就地重建縣城(城區)的重建類型,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決定。需要異地新建縣城和市級行政中心異地遷建的選址,應從災區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地質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和干部群眾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審定。
——鄉鎮的重建類型,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村莊的重建類型,由災區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節 產業布局
——適宜重建區應根據自身特點發展相關產業,延伸產業鏈,增強配套能力,逐步形成優勢產業帶和產業基地。
——適度重建區應重點發展以旅游、生態農業為主的特色產業,建設精品旅游區,適度開發優勢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工業園區的規模,撤并或遷建不具備恢復重建條件的工業園區。
——生態重建區應在不影響主體功能的前提下,適度發展旅游業和農林牧業,嚴格限制其他產業發展,原則上不得在原地恢復重建工業企業。
第四節 人口安置
——受災群眾安置總的原則是,主要在規劃區內就地就近安置,不搞大規模外遷。人口安置的對象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因災嚴重損毀、無法在原村民小組范圍內生產生活的農村人口。
——堅持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為主,尊重本人意愿,按就地原址、村內跨組、鄉鎮內跨村、縣內跨鄉鎮、市(州)內跨縣、省內跨市的順序在本行政區域內安置,并實行農業安置與務工安置相結合。
——少數民族人口的安置,應尊重其生產生活習俗,原則上在本民族聚居區安置。
——適宜重建區在本區域內就地就近安置受災人口,并適當吸納生態重建區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人口。適度重建區原則上在本區域內就地就近安置受災人口。生態重建區的少量受災人口先考慮在縣域內安置,無法安置的可以跨行政區安置。
——在政府有序組織和政策引導下,遵循市場規律,對少量自愿通過投親靠友、自主轉移等方式到其他地區安家落戶的災區群眾,尊重其自主選擇。
——鼓勵規劃區長期在外地務工經商的農村人口及其家庭成員,轉移到就業地安家落戶,就業地應當在就業、居住、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節 用地安排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各類重建項目都要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農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廢棄地、空曠地。
——統籌安排原地重建與異地新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務建設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
——適度擴大位于適宜重建區的城鎮特別是接納人口較多城鎮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適度重建區和生態重建區的城鎮建設用地,結合工業園區撤并和企業外遷,適度壓縮工礦用地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恢復并逐步擴大生態用地。
專欄3 恢復重建新增用地④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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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合計 |
四川 |
甘肅 |
陜西 |
城鎮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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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0 |
19200 |
1910 |
2080 |
農村居民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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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
9500 |
726 |
774 |
獨立工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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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 |
4000 |
762 |
1484 |
基礎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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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 |
14600 |
1212 |
555 |
其他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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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500 |
— |
90 |
合 計
|
57393 |
47800 |
4610 |
4983 |
——優先保證異地新建城鎮、村莊的建設用地,以及重點重建任務、項目的新增用地。
——增加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的用地,適度擴大少數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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