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4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防范投資運作風險,提高資產管理水平,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1》)和《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2》)。現就加強保險機構資產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資產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應對金融危機,維護資產安全,開展創新業務的重要基礎。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大力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促進公司平穩持續健康發展。
二、《標準1》是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的基本標準,《標準2》是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基本標準,兩個標準是監管機構評估保險機構有關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制度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切實防范風險。
三、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認識股票投資的市場風險,全面分析經濟金融形勢,制定股票投資策略,科學測算市場波動對投資組合的影響,確保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四、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債券投資的信用風險,把握市場變化趨勢,改進技術支持系統,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提高投資管理能力,確保風險可控和投資收益穩定。
五、保險機構應當對照有關標準,自行評估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符合規定標準的,可向我會提交相關材料,提出投資備案。公司法人代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六、保險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使之滿足標準規定的要求。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標準的,我會將按規定限制有關投資,控制投資風險。
我會將實施分類監管,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標準,持續評估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管理、信用風險管理及相關能力,督促保險機構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管理運營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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