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票的組織架構、專業隊伍、投資規則、系統建設和風險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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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資組織架構。
2.1資產管理部門
設有獨立的資產管理部門,且符合下列條件:
——設置股票投資的研究、投資、交易、風險控制、績效評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統支持等崗位;
——研究、投資、交易實行專人專崗,與其他投資業務嚴格分離。
2.2投資經理
根據賬戶/組合性質,管理資金規模,配備獨立的股票投資經理。
2.3防火墻機制
股票投資人員之間,應當建立防火墻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投資經理與基金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與交易人員;
——投資管理人員與風險控制、績效評估人員;
——清算人員與核算人員。
2.4投資場所
擁有足夠的股票投資場所,確保集中交易辦公區域完全隔離。
3.專業隊伍
保險公司應當配備熟悉股票投資業務、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專業人員。
3.1人員數量
專業人員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資規模為5-10億元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投資經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員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員不少于2人),交易人員不少于2人,風控人員不少于1人,清算人員不少于1人;
——股票投資規模超過10億元的,投資經理、研究和交易等主要業務人員不少于12人。
3.2從業經歷
專業人員從業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資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股票投資管理經驗或者8年以上金融證券從業經歷及相關專業資質;
——投資經理具有3年以上股票投資管理經驗或者5年以上金融證券從業經驗,有良好的過往業績表現;
——主要研究人員從事行業研究3年以上,或者具有所研究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歷。
4.投資規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資管理規則。
4.1基本制度
建有股票投資基本制度,至少包括股票投資崗位職責、業務流程、操作規程、會議制度、文檔管理、績效考核、清算與核算、信息系統管理、保密及危機處理等。
4.2決策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投資決策權限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資決策體系、授權管理、實施與控制等。
4.3研究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研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研究管理辦法,包括投資策略、行業和個股研究,投資報告制度,調研管理等;
——股票池管理辦法,包括股票池產生、調整與維護、對投資決策的實質影響以及對投資操作的制約作用等;
——交易單元管理辦法,包括選擇標準、研究服務質量評價等。
4.4交易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集中交易與公平交易,交易權限管理和交易監控等。
5.系統建設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下列量化支持的技術系統,使之對投資管理產生實質影響:
——研究分析系統,至少包括資產配置模型、行業配置模型、個股估值模型、內部研究報告系統等。
——信息資訊系統,至少購買2種研究資訊系統,力爭獲得10家以上國內主要券商、2家以上境外大型券商研究服務支持等。
——交易管理系統,具備授權管理、合規控制、組合管理和交易功能等。
——資產估值和核算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財務核算系統,每日進行清算和估值,實現報表自動生成等。
6.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事前控制、事中監督、事后評價的風險控制體系,實行獨立于投資管理的報告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風險管理原則、風險計量、風險點與控制手段、責任追究機制及績效評估等。
——風險管理系統,至少包括風險預警與合規管理系統、績效評估系統等。
——壓力測試系統,至少對股票倉位、行業集中度、個股集中度進行壓力測試,評估投資組合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附件2:
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保險機構從事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專業隊伍、管理規則、系統建設和運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受托管理系統外資金的資產管理公司,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特別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從事保險資產管理的機構。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信用風險
由于存款銀行、債券發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對手的信用等級下降或者破產,可能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
2.2信用風險評估
保險機構內設部門或者崗位,分析影響評級對象的諸多信用風險因素,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用簡單明確的符號表示。
3.組織架構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分工明確,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信用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3.1信用評估部門(或者崗位)
設有獨立的信用評估部門(或者崗位),且符合下列條件:
——資產管理公司設立信用評估部門,與固定收益部門、基礎設施投資部門相互獨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險公司在資產管理部內部設立信用評估崗位,負責信用風險管理。
——根據行業差別和管理流程,配備獨立的信用評估人員。
3.2防火墻機制
下列人員之間,應當建立防火墻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資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基礎設施投資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投資研究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風險管理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4.專業隊伍
保險機構應當配備熟悉信用分析,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
——至少具有4名信用評估專業人員,并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
——部門主管具有4年以上信用管理經驗或者主要評估人員具有4年以上專職信用分析經驗。
5.管理規則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風險管理規則,相關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
5.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建有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權限和履職機制,管理機構和基本職責,信用評級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對手管理制度,風險跟蹤與監測制度,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各項制度相互銜接,并已納入風險管理體系。
5.2信用評級基礎制度
建有信用評級基礎制度與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評級議事規則、信用評級操作流程、信用評級方法細則、信用評級報告準則、盡職調查制度、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防火墻制度。
5.3管理規則基本要求
信用風險管理規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管理權限和履職機制應當明確董事會和有關高管人員的權責界限和運作流程;
——管理機構和基本職責應當明確信用評估部門(或者崗位)的隸屬關系和職責范圍;
——信用評級議事規則應當明確主要人員和相關職責、相關會議與具體運作、等級確定程序;
——信用評級方法細則應當要求形成包括宏觀分析、行業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的信用分析框架;
——信用評級操作流程規范應當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討論審改、報告發布等基本環節;
——盡職調查制度應當明確有關人員、工作程序、業務記錄、監督檢查等內容;
——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應當包括跟蹤評級和復評的范圍、內容、時間等基本要素,應當特別明確發生信用事件或者產生重大影響時,跟蹤評級和復評的議事規則及相關程序;
——信用評級報告準則應當規范信用評級報告的形式和內容,具有標準化的信用評級報告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應當明確每位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和管理方法;
——風險跟蹤與監測制度應當明確信用風險敞口計算方法與報告規則;
——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發生信用事件時,相應的管控機制和止損措施。
5.4信用評級符號體系
建有定義清晰的信用評級符號體系,且符合下列條件:
——采用國際國內通用標準,分投資級、投機級和違約級三檔,并對每一等級分設若干細化等級;
——長期和短期信用評級符號,具有明確定義并保持穩定,不同評級符號對應不同信用風險或者違約可能;
——長期和短期信用評級符號對應關系明確。
5.5增信措施評估原則
建有科學合理的增信評估準則,且符合下列條件:
——第三方保證擔保增信方式,明確規定擔保人資質、擔保人資產流動性、擔保人財務彈性、擔保條款、交叉擔保效力影響增信的程度等。
——評估抵押、質押方式增信方式,明確抵押或者質押資產性質、抵押或者質押比例的充足程度、抵押或者質押物的流動性,以及具體的抵押質押條款等。
5.6評估信息收集機制
建有明確的評估信息收集機制,且符合下列條件:
——專人負責或者明確分工,信息收集工作已經實現常態化、持續化;
——擁有包括網絡、報刊雜志、受評對象、主要數據供應商等信息收集源;
——采集信息可以標準化儲存和檢索,注有出處和發布時間。
6.系統建設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信用評估信息系統,且符合下列條件:
——包括信息集成、評級結果輸出等模塊;
——信息集成模塊包括評級報告庫、財務報表庫、發行人日常信息庫等,能夠持續累積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并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信息系統開始應用,并對信用評估產生實質影響。
7.運作管理
保險機構應當規范信用評估,且符合下列條件:
——有記錄顯示,信用評估已經成為固定收益投資的必經環節;
——有記錄顯示,固定收益投資之前,投資決策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均已使用評估報告;
——有記錄顯示,發生信用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時,及時進行跟蹤評級,并上報公司管理層和有關政府部門。
——主要原始資料、評估工作底稿、訪談調研問題清單或者其他替代程序、調研報告和討論記錄、首次和跟蹤信用評估報告等業務檔案保存完整。
8.特別規定
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系統外的資金,除符合前述標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信用評估部門設立2年以上;
——信用評估部門至少有6名專業人員,且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部門主管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或者管理經驗;
——開展信用評估后,買入的企業債券100%進行信用評級,評級結果與實際信用情況基本相符;
——持倉一年以上的企業債券100%進行跟蹤評級,評級結果與實際信用情況基本相符。
保監發〔2009〕4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防范投資運作風險,提高資產管理水平,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1》)和《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2》)。現就加強保險機構資產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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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資產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應對金融危機,維護資產安全,開展創新業務的重要基礎。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大力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促進公司平穩持續健康發展。
二、《標準1》是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的基本標準,《標準2》是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基本標準,兩個標準是監管機構評估保險機構有關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制度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切實防范風險。
三、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認識股票投資的市場風險,全面分析經濟金融形勢,制定股票投資策略,科學測算市場波動對投資組合的影響,確保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四、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債券投資的信用風險,把握市場變化趨勢,改進技術支持系統,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提高投資管理能力,確保風險可控和投資收益穩定。
五、保險機構應當對照有關標準,自行評估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符合規定標準的,可向我會提交相關材料,提出投資備案。公司法人代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六、保險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使之滿足標準規定的要求。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標準的,我會將按規定限制有關投資,控制投資風險。
我會將實施分類監管,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標準,持續評估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管理、信用風險管理及相關能力,督促保險機構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管理運營質量。
2、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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